《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
2023-07-24 10:39  来源:新闻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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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

  导读:2023年6月14日,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《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 理办法》,该法是国资委2022年8月颁布《*企业合规管理办法》之后又一部重要法律,直接影响千千万万*企业,对央企之外的其它各类企业的法律管理也有重要借鉴引导意义。《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将于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。 在当前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,《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立足 时代背景,有很多亮点和创新,比如:界定了向国资委备案报告的重大案件 的范围,鼓励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直接代理案件,要求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 机制,鼓励*企业之间纠纷协商解决(可上报协调),强调同一央企内部 纠纷可以调解解决等等。 以下是《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全文:

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*法治思想,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,深化法治 央企建设,加强*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,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,切实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*企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 委)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*企业。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*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 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、仲裁等(以下简称案件)。
  第四条 *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,明确责任主体,完善管理制度,健 全工作机制,积极主动维权,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。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, 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,堵塞管理漏洞,提升管理水平,切实保障提质增 效、稳健发展。
 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*企业案件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法律、监督、 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,加强对案件处理、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,强化对重 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。

第二章 组织职责
  第六条 *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,加强对案件 管理工作的领导,定期听取报告,强化机构、人员、经费等保障。
  第七条 *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,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,领 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,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。
  第八条 *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,组织开展案件应对, 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,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,推 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。
  第九条 *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 件的有关情况,配合开展证据收集、案情分析、法律论证、案件执行等工作,针 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,改进工作机制,推动以案促管。
  第十条 *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,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 者直接代理案件,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。

第三章 管理机制
  第十一条 *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,明确责任主体、职 责范围、管控措施、监督问责等内容。
  第十二条 *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,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, 分类制定防控策略,完善应对预案,有效防范案件风险。
  第十三条 *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全面调查了解案情,做好法 律分析、证据收集等工作,规范参加庭审活动,加强舆情监测处置。
  第十四条 *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,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, 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,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。
  第十五条 *企业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调解、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妥善处理案件。同一*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,可以通过内部调解 等方式解决。
  第十六条 *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,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 析发案原因、潜在后果等,及时进行预警提示,切实采取防控措施。
  第十七条 *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,研究制定处置方案,动态跟 踪进展情况,积极采取有力措施,推动案件加快解决。
  第十八条 *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,梳理案件管理 经验,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,通过法律意见书、建议函等形式,指导有关部门 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,堵塞管理漏洞。
  第十九条 *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,纳入对所属 单位的考核评价。
  第二十条 *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、全面覆盖、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 息系统,及时掌握案件情况,健全管理指标体系,加强数据统计分析,增 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。 第二十一条 *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,并于 2 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。

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
  第二十二条 *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,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 件标准,完善案件应对机制,加大处理力度,推动妥善解决。
  第二十三条 *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,应当自立案、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 知书等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: (一)涉案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; (二)涉案金额达到*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10%以上,且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; (三)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; (四)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; (五)其他涉及*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。
  第二十四条 *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当事人、案由、涉案金额、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; (二)争议焦点、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; (三)采取的措施; (四)下一步工作安排。
  第二十五条 *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,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。
  第二十六条 *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、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 的重大案件当事人、涉案金额、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,按月报国务院 国资委备案。
  第二十七条 *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,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, 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,妥善处理案件,依法维护权益。
  第二十八条 *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,鼓励通过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 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。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
  第二十九条 *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,科学确定选聘方 式,明确选聘条件、流程等,确保依法合规、公平公正。
  第三十条 *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,加强对法律服务中 介机构的指导监督,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,及时掌握进展情况,切实强化对重大 事项的审核把关,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。
  第三十一条 *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,根据专业能力、 服务质量、工作效果、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,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。
  第三十二条 *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规范使用风险代理,明确审批 权限和程序,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、涉案金额等,明晰风险责任,合理确定费 用。 第六章 奖 惩
  第三十三条 *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,明确条件和标准,对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  第三十四条 *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,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 中存在违规行为,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,应当开展责任追究;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,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。
  第三十五条 *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谋 取私利,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,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。
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*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,因案件管理不到位 造成损失的,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;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 并造成重大损失的,根据有关规定在*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 相应分值,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;对涉嫌违纪违法的,按照规定移 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。

第七章 附 则

  第三十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,指导所出资企业加 强案件管理工作。
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。
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。《*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 件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资委令第 11 号)同时废止。 国资委办公厅 2023 年 6 月 14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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